新华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26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
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9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18,890,8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25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的,获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拟挂牌出售苏州长光华医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8.2041%
股权进展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89,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420%,反对股数 901,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580%,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771,56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6.1279%;反对
901,09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8721%;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转让威士达医疗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7,961,89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2284%,反对股数 917,1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71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755,46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5.1654%;反对
917,19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4.8346%;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陈朋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