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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1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
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3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9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23,123,4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9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1,923,3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253%,反对股数 1,200,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747%,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28,6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4113%;反
对 1,200,03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5887%;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1,896,3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034%,反对股数 1,227,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966%,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1,6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8.9481%;反
对 1,227,03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1.0519%;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1,895,8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030%,反对股数 1,227,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965%,
弃权股数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1,1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8.9395%;反
对 1,227,03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1.0518%;弃权股数 5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陈朋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