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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2020-07-1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
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
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受让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0.865%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受让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博讯”)0.865%
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长春博迅 2019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时成波先生所持股份
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
此次受让长春博新股权提升了长春博迅的管理效率,增强了凝聚力,拓宽了长春
博迅的后续发展方向,对长春博迅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交易事
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高秀华                 辛爱玲




                                                2020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