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2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
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3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30,266,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05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许尚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726,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06,08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53%。
2、王玉全: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856,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36,37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1940%。
3、赵 玉: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726,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06,08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52%。
4、崔洪涛: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877,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7,27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3542%。
5、赵小利: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726,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06,08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52%。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顾维军: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938,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17,87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8187%。
2、高秀华: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726,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06,0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52%。
3、潘爱玲: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9,141,7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21,17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3770%。
(三)《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蔡钊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8,748,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28,37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66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陈朋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