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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新华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2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上午 10:3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
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玉全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3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40,243,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0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
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9,052,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509%,反对股数 1,190,7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491%,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74,66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8598%;
反对 1,190,73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402%;弃权股数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