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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新华医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

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玉全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715,3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7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且为

关联交易事项,均获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

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712,9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16%;反对股数 2,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865,08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3%;反对股数 2,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

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712,9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16%;反对股数 2,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865,08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3%;反对股数 2,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

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                   王海青(签字):



                                         王宇坤(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