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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新华医疗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9        -                 2022/6/10        2022/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5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1,974,8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796,233.6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9            -                2022/6/10         2022/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 7 号新华医疗科技园

    邮编:255086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587766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