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东榕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 2019-007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人数变化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9 号)的相关要求,拟对现有《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增加一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5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互联网络或监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管部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让股东参加   股东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参加   会并投票的,视为出席。但通过互联网等
    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视为出席。但通过互联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必须符合
    网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必须符     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并经证券登
    合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并经证券登记   记机构或交易所或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确
    机构或交易所或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确认。     认。
6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7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
    事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事、监事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名)的董事、监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其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例;       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例;

8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
    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长 1 人。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9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增加一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上述范围外的职权,应当提交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       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范围外的职权,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

10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11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及投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本次修

改有新增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的其他条款序号相

应更新。

     上述章程条款的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