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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公

司 和 原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先生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6 号和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7 号)。因公司和杨宝生先生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杨宝生先生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3)。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8 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

上述事件调查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杨宝生先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0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西侧。

    杨宝生,男,1958 年 12 月出生,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广东榕泰董

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郑创佳,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东榕泰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东

省揭阳市***。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 2021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

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上述 8 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 年,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43,018.93 万元,其

中,54,334.25 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

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 万元为杨宝生

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
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6,355.87 万元。上述关联交

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

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2,843.92 万元、56,364.68 万元和 3,317.20 万元,总计

112,525.8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107.04%,广东榕泰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

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 年 7 月 24 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 号)

“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

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12 月 24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

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56,02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才披露。2022 年 4 月 15 日,知悉法院判

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 6,75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

但迟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才披露。

    2022 年 1 月 6 日至 3 月 26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

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60,93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

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

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实

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

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 2020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

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创佳知悉广

东榕泰与 8 家公司 2021 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

责任人员。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

为。

    广东榕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事先告知书中,99,035.50 万元发

生额并未被杨宝生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应被给予行

政处罚。上述资金流转并不存在商业实质,且未导致杨宝生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

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扣除。其二,对比同
类型处罚案例,拟对公司处罚过重。新一届管理团队自上任以来竭尽全力解决公

司债务危机、资金占用、投资者索赔诉讼等一系列难题,杨宝生已归还 2021 年

占用资金,恳请酌情考虑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杨宝生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其本人已偿还完毕占用

资金,且积极配合调查,已丧失对广东榕泰的控制权,资不抵债,无力承担巨额

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郑创佳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于 2022 年 4 月才知悉

8 家关联公司之中的 2 家为关联公司,不应对 2021 年广东榕泰与该两家关联公

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 127,628.77 万元承担责任,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已披露

归还的资金再次被转出占用构成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本案证据,我

局认定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额及构成情况无误。第二,本

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广东榕泰、杨宝生、郑创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三,郑创佳知悉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 2021 年存在大额

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综上,我局对相关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

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250 万元罚

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宝生。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 2021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

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全体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平和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