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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榕泰:广东榕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4月制定)2023-04-21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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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
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等制度,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
事项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
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
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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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
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
九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
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
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
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
《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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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证券部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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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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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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