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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榕泰:广东榕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2023年4月制定)2023-04-21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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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四号——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行为。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 http://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

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2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

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

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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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

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

日)的 9:15-15:00: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在上交所的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上交所交易时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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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

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和品种的股票的数量总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逐项投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

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

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

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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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

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结

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

投票操作事项,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

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

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

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

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

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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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

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

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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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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