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2018-12-0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部可形成固定
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设备更新、安全环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
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提出、评价、决策、实施、后评
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
展;
(二)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必须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以下所称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
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事项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确定投资事项的管理制度,并审批董事会审批权
限之外的投资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监督在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授权
总裁办公会在一定额度内审批和监督投资事项;总裁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负责审批和监督投资事项。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负责组织编制投资方案,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负责组织
执行投资事项,负责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投资事项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负责协助组织“三
会”的召开;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投资/处置审批权限
(一)初始投资或处置的审批权限
项目 审批人 审批范围和权限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股东大会 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购置计划。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董事会 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购置
净资产30%的购置计划。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总裁办公 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会 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购置计划。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股东大会 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处置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处置计划。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董事会 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累计处置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处置
资产30%的处置计划。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总裁办公 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会 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处置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处置计划。
(二)追加投资的审批权限
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需根据投资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拟进行投资的主体内部审批流程通过后向总裁办公会提交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总裁办公会按本制度规定审议投资事项,并决定在权限范围内的
投资事项,超过其权限范围的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按本制度规定审议投资事项,并决定在权限范围内的投资
事项,超过其权限范围的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
道进行投票。
第四章 投资实施
第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事项,总裁办公会组织或者委托经营层成立项目组并
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制定投资实施方案,实施投资事项,每月报告实施
进程。
第十四条 投资事项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事项需要签订合同和招标的,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事项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
行季度检查,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
等情况,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和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
资审批机构讨论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
第十八条 投资事项实施建成,按相应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根据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运行后,总裁办公会授权实施的投资项目,由公司业务部门提
交投资项目年度评价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实施的投资项目,由
总裁办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提交投资项目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的过程监督和管理,由审计部组织评价,预防和控制
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涉及投资事项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
秘密、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将及时
组织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数额为准,处置资产的决策与实施
参照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