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关于“16泰豪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9-02-22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 泰豪 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 泰豪 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泰豪 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4
回售简称:泰豪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登记期: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1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票面利率是否上调:是,上调至 4.75%
特别提示:
1、根据《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
称“16 泰豪 01”,债券代码“13633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 3 年末
是否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上
调后票面利率为 4.75%,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第 3 年末,发行人刊
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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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对其所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登记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即 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16 泰豪 01”债券,请“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
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泰豪 01”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
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6 泰豪 01”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6 泰豪 01;
债券代码:136332;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
债券期限: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4.20%;本期公
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
上基点,在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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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起息日:2016 年 3 月 23 日;
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不
含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4。
2、回售简称:泰豪回售。
3、本次回售登记期: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1
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张。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
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
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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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4.2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债券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42.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
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
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日
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1 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 泰豪 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 日正常交易日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
业务失效。
2、“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 泰豪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因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委托登
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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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内容
2019 年 2 月 20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上调票面利率公告
2019 年 2 月 21 日 发布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2 月 22 日 发布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发布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本次回售申报期
月1日
2019 年 3 月 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6 泰豪
2019 年 3 月 25 日
01”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债券。请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进行慎
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16 泰豪 01”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
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
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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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联系人:尹玮
电话:021-68790276
传真:021-68790276
邮政编码:200120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联系人:王元中
电话:010-68588095
传真:010-68588093
邮编: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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