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江西证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发【2014】32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的,满
足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和股东回报合理需求。
2、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3、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21 年
度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29.50 亿元)。有利于增强子
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的资信状况良好,担保不会追加公司额外的风险,同意按规定将上述担
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之后,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
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日常关联
交易属正常购销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保持公司生产
稳定。
四、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有专业的胜任
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 2020 年报等各项审计工作且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并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计提本次资产
减值准备并将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对
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的独立意见
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
未完成对本次交易作出的 2020 年度盈利预测承诺,依据公司与博辕信息业绩补
偿责任人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将向公
司以现金形式进行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24,095.87 万元,现金补偿不足部
分,应将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尚未出售的最高不超过
23,346,762 股股票向公司进行补偿,由公司以 1 元回购并进行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认为博辕信息的业绩补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核销部分无形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的规定,核销依据充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核销无
形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坏账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
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盘活资产存量;同时,资产
证券化作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
益补充,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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