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
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
具备的能力。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
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
具备的能力和独立性。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暨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本
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
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为衡阳泰豪提供本次担保。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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