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9-0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二年九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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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周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现场地点: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
2、宣读和审议议案
3、回答股东提问
4、投票表决
5、宣布表决情况
6、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7、宣读大会会议决议
8、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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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与业务发展需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拟修订方案详见附件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修订
方案对照表》。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修订方案对照表》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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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修订方案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
小组以赣股[1999]11 号文批准同意以发起 小组以赣股[1999]11 号文批准同意以发起
方式设立,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在江西省工 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号代码:
业执照号:3600001130471。 91360000158304717T。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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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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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券交易所备案。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不得低于 10%。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份总数。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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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时,应出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告;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意见书;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三)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
托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
(四)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
件。 告;
(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三)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
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新增)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组织有关专家、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在组织有关专家、
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公司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并应综合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并应综合
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准)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均未达到 50%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公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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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除对外投资以外的本条上述交易事 标的按照上述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计算
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 标准有超过 10%或交易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0.5%, 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提交董事
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提交董事 会讨论决定。
会讨论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责任。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报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
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新增)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义时,以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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