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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上航: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10-09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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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591 股票简称:*ST 上航 编号:临2009-034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3点。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0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当天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8日

    会议地点:上海建工锦江大酒店5楼会议室(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91号)。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40 人,代表股份961,433,1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7452%;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 人,代表股份900,571,86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9.07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98 人,代表股份60,861,2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6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赤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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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61,433,109(九亿六仟一佰四拾三万三仟一佰零九)股,意见

    如下:

    同意:930,169,907(九亿三仟零拾六万九仟九佰零七)股

    占96.7483 %

    反对:31,001,637(三仟一佰万零一仟六佰三拾七)股

    占3.2245 %

    弃权:261,565(二拾六万一仟五佰六拾五)股

    占0.0272 %

    二、审议《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61,433,109(九亿六仟一佰四拾三万三仟一佰零九)股,

    意见如下:

    同意:929,273,913(九亿二仟九佰二拾七万三仟九佰拾三)股

    占96.6551 %

    反对:30,714,737(三仟零七拾一万四仟七佰三拾七)股

    占3.1947 %

    弃权:1,444,459(一佰四拾四万四仟四佰五拾九)股

    占0.1502 %

    三、审议《关于签署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61,433,109(九亿六仟一佰四拾三万三仟一佰零九)股,

    意见如下:

    同意:929,363,113(九亿二仟九佰三拾六万三仟一佰拾三)股

    占96.6644 %

    反对:30,618,037(三仟零六拾一万八仟零三拾七)股

    占3.1846 %

    弃权:1,451,959(一佰四拾五万一仟九佰五拾九)股临时公告

    3

    占0.1510 %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

    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61,433,109(九亿六仟一佰四拾三万三仟一佰零九)股,

    意见如下:

    同意:929,363,113(九亿二仟九佰三拾六万三仟一佰拾三)股

    占96.6644 %

    反对:30,602,437(三仟零六拾万零二仟四佰三拾七)股

    占3.1830 %

    弃权:1,467,559(一佰四拾六万七仟五佰五拾九)股

    占0.1526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陈鹤岚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本次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