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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溪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3-04-2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监事、同志们: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及其他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进行适当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修订意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955.3571 万元。


     原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轴承,汽车零部件,普
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的批发。
    修订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轴承,汽车零部件,普通机
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的批发;房屋及设备出租;检测及试验
业务。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 4,400 万元。增资扩股后股
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10,000 万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 4,400 万元。增资扩股后股本结
构为:股份总数 10,000 万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40 号〕《关于核准福建龙溪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批文,2013 年 4 月公司以非
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55.3571 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 39,955.3571 万股,其中,控股股东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现金
认购 3,000 万股,本次认购后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5,123.38
万股,股权占比 37.85%。


     原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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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修订意见: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超出当次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的使用;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建议删除原第八十四条之“6、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面序号顺延。


     原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单项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含 20%)或金额在 25000 万元(含 25000 万元)
以下的投资计划(含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事项。
    修订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单项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含 30%)或金额在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以下的
投资计划(除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外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抵押、质押等
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修订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参与投资产品,必要时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发表意见;
    


        原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拟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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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拟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方案,有权决定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或参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
    


     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和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修订意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和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参与投资产品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对节余募
集资金使用发表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请予以审议。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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