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5-15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 2013-01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40号文《关于核准福建龙溪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9,955.3571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截止2013年4月16日,公司共计收到认购资金668,999,997.12元,扣
除发行费用20,190,553.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8,809,443.41元。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致同验字(2013)第
350ZA0009号《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
关节轴承技术改造项目、重载耐磨高端轴套技术改造项目、免维护十字轴开发项目和特
种重载工程车辆液力自动变速箱项目建设,除高端关节轴承技术改造项目由公司负责实
施外,其余三个项目由全资子公司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
龙公司”)实施。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由本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思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由本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全资子公司金昌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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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596900000710608
本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思明支行 9830111022434
本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423458387900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高端关节轴承技术改造项目、重载耐磨高端轴套技术
改造项目等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洪刚、裘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募集
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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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昌龙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161040100100147402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重载耐磨高端轴套技术改造项目、免维护十字轴开发项
目和特种重载工程车辆液力自动变速箱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
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洪刚、裘晗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乙
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乙方、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或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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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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