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14-04-26
公司章程修订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14 年 4 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 年)、《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适当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意见: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七)不能按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 原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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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
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订意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1、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
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不能按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8、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三、原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单项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含 30%)或金额在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
以下的投资计划(除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外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抵押、
质押等事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单项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含 30%)或金额在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以下的
投资计划、购买或出售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四、原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10、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或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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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中对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
修订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10、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或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定,董事会利润分配
预案中对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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