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4-07-28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 2014-031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4 日
除 息 日:2014 年 8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9,955.3571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95.53571 万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13 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 2014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4、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第 1 页 共 3 页
利 0.09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超过已扣税款
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0 元。如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6、对于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4 日
2、除 息 日:2014 年 8 月 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国机资产管理公司两家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第 2 页 共 3 页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延安北路
联系电话:0596—2072091
传真号码:0596—20721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