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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溪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4-25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5]LS-01 号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东配楼 1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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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5]LS-01 号


致: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郭利芳律师对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04 月 08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0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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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曾凡沛主持。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04 月 23 日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
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 27 人,均为 2015 年 04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69287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42.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6923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42.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
份 56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0.01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
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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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72952 股,反对 1340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39052 股,反对 1340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67652 股,反对 1870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33752 股,反对 1870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67252 股,反对 19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8715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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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9286352 股,反对 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72952 股,反对 13400 股,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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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军利     律师




                                                                        郭利芳     律师



                                                             二 0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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