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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溪股份:龙溪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10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1]LS-03 号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1]LS-03 号




致: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溪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若干规定》”)、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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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05 月 22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06 月 09 日
14:30 在漳州市龙文区福岐北路 9 号公司蓝田二厂区综合楼二楼会议室举行,
由公司董事长陈晋辉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06 月 09 日进行,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5 人,均为 2021 年 06 月 0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65,744,9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41.482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65,742,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41.482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
股份 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 股的 0.000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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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
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陈晋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2.2 选举林柳强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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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2.3 选举李文平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2.4 选举陈志雄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2.5 选举郑长虹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2.6 选举曾四新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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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周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3.2 选举杨一川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3.3 选举沈维涛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4.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1 选举刘明福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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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4.2 选举蔡育玲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4.3 选举吉璆梅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5,742,7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85,9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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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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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志君                                               许军利     律师




                                                                 殷庆莉     律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