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龙溪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3-04-27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自2022年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现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
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
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
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
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
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
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
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
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应
归属于该金融工具的金额为限);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
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当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
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会计政策不涉及以前年度
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