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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佰制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0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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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益佰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会议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2018年12月28日,贵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拟审议的议案、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
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时间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19年1月3日下午15:00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公司行政楼
三楼C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窦啟玲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根据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的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8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
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791,927,4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05,407,0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04,871,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53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董事会。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
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5,152,0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88%;反对255,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0.1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比例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5,133,1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87%;反对273,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0.13%;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比例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5,133,1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87%;反对273,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0.13%;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比例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5,133,1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87%;反对273,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0.13%;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比例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201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205,152,0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88%;反对255,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0.1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比例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根
据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结果,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
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