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9年1月修订)2019-01-05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贵州益佰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应
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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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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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
资金占用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
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公司资金。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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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公司应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关联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在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提起诉讼。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
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公司制定清欠方
案时,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
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
表签字确认。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内部通报、警告处分及其他处分措施,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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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并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修改亦同。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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