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修订)2019-01-05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益佰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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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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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委员
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召开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他网络方式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提名委员会可随时召开,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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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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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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