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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执行结果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12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执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484.4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 2016 年年末计提了 1,516
万元,并于 2018 年年末根据判决结果对执行标的补提了 758 万元,不影响公司 2019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告。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
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
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2015
年1月17号、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披露)。
    2017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
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
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
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本公司、建德化
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具体
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的披露)。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
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详见2017
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要求本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缴纳了该案件涉及的环境
污染治理费 2,274 万元,案件受理费 15.55 万元,执行费 9.04 万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 185.84 万元,共计金额 2,484.43 万元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曾主动二次书面致函东营法院,要求提供收款账户等信
息,均未得到口头和书面答复,导致滞交)。至此,公司已履行此案的全部义务,
本案件已执行完毕。同时,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对该案件其他被告建德市宏安货
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三、本次执行结果对公司利润影响

    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公司已于 2016 年年末计提了 1,516 万元,并于 2018 年
年末根据判决结果对执行标的补提了 758 万元,不影响公司 2019 年 1 月 16 日披露
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告。

    此案为 2014 年发生,事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已彻底整改。公司将牢固树立
现代企业和公众公司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做到安全环保警钟长鸣。此案现已
执行完毕,可能会对公司有一定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