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孔建安先生、许夕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 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 现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独立董事: 范 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