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中, 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
团”)在本次交易中未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持股数量不变,但直接持股比例
因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而下降,传化集团在本次交易中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
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化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3,200,000 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所有释义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释义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原因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传化化学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754
号)核准,公司向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化学)发行 8,320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化工)100%
股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为 184,92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6%,其中传化集
团全资子公司传化化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83,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5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杭州萧山宁围街道
法定代表人 徐冠巨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2539087031
设立日期 1995-06-29
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限分支机构
经营);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塑胶、
塑料、焦炭涂料(除专项)、煤、重油、化肥、农药(除危险化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机具、日用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副产品,以及其他无需报
经营范围 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销售有色金属;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
产品,化工原料,化纤原料;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实业投资;软件开发;现
代物流服务(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承接:暖通工程、消防工
程、通信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 704,900,633 股,传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为 101,725,8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788,100,633 股,传化
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传化化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83,200,000 股,占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0.56% 。 传 化 集 团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数 量 合 计 为
184,92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6%。
传化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类别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83,200,000.00 10.56
传化集团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1,725,800.00 14.43 101,725,800.00 12.91
有限公司
合计 101,725,800.00 14.43 184,925,800.00 23.46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传化化学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新安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传化集团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