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屈亚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 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本次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屈亚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