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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新安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13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勤
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及时了解、关注公
司一年来的经营、发展情况,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
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范宏先生、韩海敏先生、刘亚萍女
士。
    范宏先生:曾任杭州大学化学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化工系副教授、浙江大学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康达新材独立董事、浙江交
科独立董事。
    韩海敏先生:曾任浙江舟山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管理科科长、中国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兼监督管
理处副处长。现任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研究员、高级财税顾问、
专家级财税讲师,寿仙谷独立董事。
    刘亚萍女士:曾任中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处
长、处长。现任植保中国协会(香港)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执行总监,新农化
工独立董事,利民股份独立董事。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13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
况和材料,并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决策做充分的准
备。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探讨,认
真审议每一个议案,并在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
表独立意见。同时,我们分别作为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积极参加了各自所在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召开的会议,依照公司《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
建议。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
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沟
通,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听取和审议了公司
管理层关于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年报进行了认真审
议;监督并核查了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我们对2020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并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我们
认为,公司2020年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事项合
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满解除限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均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195名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三次解锁,解锁比例为20%;对预留部分授予的1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30%。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情况

   报告期内,因公司7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的情形,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38.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常规交易。公
司与有良好合作关系和有质量保证的关联单位合作,能充分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和
优势为公司服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节约经营成本。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公允、合理的定
价方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提名的议案,对候
选人的任职资历及职业素养进行评议,我们认为提名与任用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执行,
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该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有较高的财务和审计
业务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均符合国
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计结果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八)关于利润分配情况

    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98.01万元,
并于2020年7月2日派发完毕。

   (九)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0年度,我们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时作出的承诺进行了梳理,经审查,报告
期内,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
的情况。

   (十)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
4个,临时公告72个。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所有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执行
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提高公司内控建设水平。公司已经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单位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
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

   (十二)关于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许多建
设性意见。

    (十三)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维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十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关于公
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十六)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投资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七)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我们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我们认为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保障
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履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定,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
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我们将持续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发挥业务
专长,保持独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