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浙经法意字第143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2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法律意见书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4月12日(周二)14: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2年4月 12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30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818,390,386 股,在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0,420,84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27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64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513,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5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17,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 %。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8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据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3,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3,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5,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4、《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251,755,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表决结果为: 251,897,4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 %; 法律意见书 35,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141 % ; 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2,781,0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28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77 %; 1,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5 %;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50,288,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466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149 %;1,608,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38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1,171,9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1592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3 %; 1,608,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475 %; 7、《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吴建华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 结果为: 244,860,14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047 %; 6,494,438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2.5834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293,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1009 %; 6,494,43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667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8、《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0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与泛成化工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许 夕峰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251,866,9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2 %; 37,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149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2,750,5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749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41,481,4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509 %; 10,423,099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4.1372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365,0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4509 %; 10,423,09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317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