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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3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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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浙经法意字第143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2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法律意见书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4月12日(周二)14: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2年4月
12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30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818,390,386 股,在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0,420,84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27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64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513,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5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17,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 %。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8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据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3,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3,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251,755,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4、《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251,755,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 143,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0 %;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表决结果为:
     251,897,4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 %;
                                                                           法律意见书

35,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141 % ;
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2,781,0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28 %; 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77 %; 1,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5 %;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50,288,3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466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149 %;1,608,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38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1,171,9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1592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3 %; 1,608,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475 %;
    7、《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吴建华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
结果为:
     244,860,14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047 %;
6,494,438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2.5834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293,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1009 %; 6,494,43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667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8、《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0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与泛成化工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许
夕峰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251,866,9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2 %;
37,6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149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12,750,5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749 %; 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41,481,4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509 %;
10,423,099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4.1372 %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365,0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4509 %; 10,423,09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3173 %; 29,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8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