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担保风险
可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实现公司票据等金融资产的集中统
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该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资产池额度,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即用于与合作
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金融资产合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 韩海敏 刘亚萍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