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公告2022-05-24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为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务实、充分和合
理的回报公司股东,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还认
识到,股东的回报中除了资本收益外,现金分红回报也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重要途径之一,设置最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比例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重要补充手段。另外,制订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
股东对投资回报的不确定因素,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稳定、可预期的
回报相对应,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以现金分红为
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
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
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
由证券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