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 颖泰生物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 2022 年度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认为公司与颖泰生物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政策上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颖泰生物日常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