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新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新安小贷公司股份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关于转让新安 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安排。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