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 让新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就转让新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事项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 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本次转让新安小贷公司股份 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