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的资格,具备必
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是一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
一年,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我们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2 年实际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制度,并根
据相关规定发放了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作出的安排,并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与泛成化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业绩承诺实现及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传
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华洋化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根据公司与传化化学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华洋化工三年累计实现
扣非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传化化学无需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和业绩补偿。
五、关于 2023 年度授权管理层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
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投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
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在委托理财产品余额合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28.86 亿元)、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11.55 亿元)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相关委
托理财等投资业务,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授权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两年。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
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含子公司之间)可用担保总金额为 25.66 亿元。
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
于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担保均已考虑了公司
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各公司财务
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报告期内,公司全体
董事和管理层都能够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上述担保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上述公司的资金与经营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担保风险。同
意公司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刘亚萍、韩海敏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