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洋化工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2023-04-28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 3 页
关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4581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新安股份公司 2022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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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
映了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化工公司)2022 年度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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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0 年度完成收购华洋化工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化学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传化化学公司购买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100.00%股权,收购价格合计 77,300 万
元。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华洋化工公司原股东传化化学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洋化
工公司原股东传化化学公司承诺华洋化工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300 万元、7,400 万元和 8,400 万元。
若华洋化工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未
达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则视为华洋化工公司该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则传化化学公司
应就华洋化工公司截至该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向公司
以股份和/或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华洋化工公司 2020-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
别为 6,475.90、8,350.69、7,941.17 万元,累计实际净利润数 22,767.75 万元,超过累计
承诺净利润数 667.75 万元。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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