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28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勤
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及时了解、关注公
司一年来的经营、发展情况,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
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范宏先生、韩海敏先生、刘亚萍女
士。
范宏先生:曾任杭州大学化学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化工系副教授、浙江大学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现任浙江大学教授,金枪新材独立董事、康达新
材独立董事、建业化工独立董事、星华新材独立董事。
韩海敏先生:曾任浙江舟山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管理科科长、中国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兼监督管理
处副处长。现任税友软件研究员、高级财税顾问、资深业务专家,寿仙谷、浙江
巨东股份独立董事,浙江雅虎汽车部件股份董事。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浙江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评审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银行金融学院特聘讲师、浙江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浙江理工大学MBA客座教授等。
刘亚萍女士:曾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
理司综合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处长。现任植保中国协会(香港)
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8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材料,并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决策做充分的准备。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探讨,认真审
议每一个议案,并在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
立意见。同时,我们分别作为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积极参加了各自所在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召开的会议,依照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
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沟通,及
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听取和审议了公司管理层
关于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年报进行了认真审议;监
督并核查了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我们对2022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
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并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
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常规交易。公
司与有良好合作关系和有质量保证的关联单位合作,能充分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和
优势为公司服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节约经营成本。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公允、合理的定
价方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该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有较高的财务和审计
业务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均符合国
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计结果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四)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
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9亿元,转增3.27亿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145,745,540股,并于2022年4月27日派发完毕。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审议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
4个,临时公告64个。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所有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内部控制的执行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执行
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提高公司内控建设水平。公司已经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单位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
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
(八)关于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许多建
设性意见。
(九)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
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十)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实现公司票据等金融资产的
集中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关于公司业绩预告和快报的
公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对外投资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投资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三)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我们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2 年实际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制度,并根
据相关规定发放了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十四)关于业绩承诺完成的情况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洋化工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鉴证报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华洋化工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20
年至 2022 年华洋化学三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 22,767.75 万元,超过累计承诺
净利润数 667.75 万元,根据补偿约定,传化化学作为业绩承诺方无需进行业绩
补偿。
(十五)关于授权管理层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
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投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业
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保障
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履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定,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
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持续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发挥业务
专长,保持独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范宏、刘亚萍、韩海敏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