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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1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披露了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宸集团”)起诉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189,914,654.64 元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开
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18-026 号)。
鑫都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锦宸集团上
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公告编号:2018-030 号)。
鑫都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公告编
号:2019-010 号)。鑫都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公告编号:2019-035 号)。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鑫都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
来的(2021)内 07 执恢 1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写明呼伦贝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6 日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责令鑫都公司履行下
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40,572,284.76 元及利息
(利息自 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 1,032,309.22 元,其他诉讼费用 5,000.00 元,申请
执行费 209,010.00 元。
    (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责令鑫都公司
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鑫都公司仅对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且案件刚进入恢复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