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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2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331.97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
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机构: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垦麦芽公司”)向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人民法
院”)递交起诉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铜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立
案,案号为(2021)苏 0312 民初 6813 号,龙垦麦芽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收
到了铜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申请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
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 8 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总经理。
    龙垦麦芽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张书
然负责代理本案。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人):徐州桂柳恒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
镇孟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鲁荣乾。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大荒龙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
区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西侧 8 号。法定代表人:刘中磊。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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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 165 号西郊协力商贸中心北塔 6 层 605、606 室。法定代
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斌,男,1974 年 11 月 25 日生,身份证号:
140428197411250030,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 165 号西郊协力商
贸中心北塔 6 层 605、606 室。
    第三人(被申请人):深圳鑫麦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被申请人):鼎德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
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 3308 室。法定代表人:腾克合,该公司经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公司请求事项:一是请求撤销(2021)苏 0312 执异 68 号之二执行裁
定书,判决不得追加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二是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二)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
山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徐州桂柳恒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桂柳恒杰公司”)
申请执行北大荒龙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麦农业公司”)、北大荒
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李斌一案过程中,应桂柳恒杰公司申请作出了(2021)
苏 0312 执异 68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龙麦农业公司的股东北大荒龙垦麦
芽有限公司、深圳鑫麦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麦香公司”)、鼎德信(天
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德信公司”)为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不服上述
裁定,特提起诉讼,龙垦麦芽公司认为:龙垦麦芽公司已向龙麦农业公司足额缴
纳出资且龙麦农业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将龙垦麦
芽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龙垦麦芽公司已向龙麦农业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铜山区人民法院将龙垦麦
芽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
    (1)龙垦麦芽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已将用于出资的设备、车辆、股权、房屋
及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了龙麦农业公司,出资的设备已向龙麦农业公司开具发票,
出资的股权也已变更至龙麦农业公司名下,出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因为规划
及红线问题才没能办理至龙麦农业公司名下;
    (2)龙麦农业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对龙垦麦芽公司已全部实缴出资到位的事
实均予以认可;
    (3)股东是否向公司实缴出资应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信息
而非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显示的信息为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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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龙垦麦芽公司对龙麦农业公司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铜山区人民法院仍依据
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显示的信息作出龙垦麦芽公司未完成足额出资义务的认
定错误的。
       2.龙麦农业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贵院将龙垦麦芽公司追加为被
执行人是错误的。
       (1)桂柳恒杰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为 2,300 余万元,而龙麦农业公司仅凭
龙垦麦芽公司的出资就有 2 亿元的资产,龙麦农业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案涉债
务;
       (2)据龙垦麦芽公司了解,鼎德信公司曾对龙麦农业公司实缴了 6,000 万
元,龙麦农业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
       (3)(2021)苏 0312 执异 68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作出前,龙垦麦芽公司已将
龙麦农业公司持有的黑龙江北大荒龙健绿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健绿
源公司”)股权(价值约 941 万元)及现有设备及车辆(价值约 1,594 万元)等
财产线索提供给铜山区人民法院,但铜山区人民法院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
上述裁定将龙垦麦芽公司追加为了第三人,上述裁定中既掩盖了龙麦农业公司持
有龙健绿源公司股权的事实且也在未经评估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了龙麦农业公司
的机器设备无处置价值的错误结论,上述裁定明显错误。
       综上,因铜山区人民法院将龙垦麦芽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且查封龙垦麦芽公
司账户的行为,已经影响到龙垦麦芽公司的正常经营,故龙垦麦芽公司向铜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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