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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21-10-21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4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
        原告
     涉案的金额:877,241,555.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
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82 号
    (四)案件原由:借款合同纠纷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
水路 263 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
    2.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公司”),住所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 8 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19 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收到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案号为(2021)
黑 81 民初 91 号。
    股 份 公 司 请 求 事 项 : 1. 请 求 贵 院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向 原 告 返 还 借 款
                                           1
877,241,555.40 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0 年 2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0015 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570,000,000.00 元;资金
占用费费率为 4.374%(年);借款期限 6 个月,自 2010 年 2 月 11 日至 2010 年 8
月 10 日止。
    2011 年 1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10002 号《还款责任书》,
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10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5.229%(年);借
款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7 日止。
    2011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10027 号《还款责任书》,约
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5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5.5575%(年);借款
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4 日止。
    2011 年 7 月 4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10027-1 号《还款责任书》,
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15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5.5575%(年);借
款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4 日止。
    2012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20011 号《还款责任书》,
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8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6.100%(年);借款
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止。
    2012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 HBN20120012 号《还款责任书》,
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 12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6.100%(年);借
款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止。
    原告已按上述六份《还款责任书》约定,陆续支付给被告借款合计
1,070,000,000.00 元。除上述 1,070,000,000.00 元借款外,被告还于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间向原告借款合计 290 万元用于厂区改造等项目使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十
二、关于向分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的议案”,被告自 2013 年度起无偿使用原告提
供的借款。
    2018 年 12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债务豁免协议书》,豁免后被告欠付原
告 借 款 本 金 873,606,855.40 元 。 2019 年 12 月 , 原 告 再 次 出 借 给 被 告
3,634,700.00 元。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
877,241,555.40 元。
    综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黑龙江农垦中级法
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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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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