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应急工作管理制度 (修订)2022-01-0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应急工作管理制度(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4
第三章     规章制度10
第四章     资金保障12
第五章     教育培训13
第六章     安全管理15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22
第八章     防灾减灾管理25
第九章     应急管理26
第十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0
第十一章   考核奖惩31
第十二章   附则3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应急工作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安全应急工作,预防、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事件),
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
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黑龙江省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
公司应急工作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分、子公司”)的安全应急工作,适用本制度。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防灾减灾救灾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涉及安全和应
急方面的所有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



                           1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认真
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
立相应机制,强化和落实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
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
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和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
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安全应急工作应当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强化安全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
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
同步发展、协调发展。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
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
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形势,
做好分析研判,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和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制定应急预案,落
实防范应对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
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
员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
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集团
分公司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安全应急工作应当接受属地集团
分公司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双报告”
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工作,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向所在
集团分公司、地方政府和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应当依法对安全应急工作进行监
督,要支持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
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党组
织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
应急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应急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应急工作,其他负
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
主任,分管安全应急工作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班子其他成
员及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安全应急行业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应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安全应急委员会职责
    安全应急委员会是公司安全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
构,负责研究、审议和决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
防灾减灾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条
例、规章等规定;贯彻落实集团等上级关于安全应急工作的
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工作重大问
题;组织、指导、协调各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4
    (一)根据安全应急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地方标准
规范及政策文件,研究确定公司安全应急工作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应急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强化安全应急
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措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
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分、子公司安全应急工作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
整改;
   (三)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应急工作检查和
考核,对安全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解决;
   (四)监督分、子公司安全应急投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组织、指导分、子公司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建立考核机制,开展安全应急工作考核,研究决
定有关安全应急工作的表彰、奖励、惩处等事宜,严格落实
“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应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单位评
优选模和干部提拔考核的前置条件,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应
急工作中的特殊做法和经验;
    (七)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形势,
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应急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解决安
全应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应急工作的检查、监督
和指导。

                          5
   第十六条 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应急办
公室,具体负责安全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安全应
急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筹备召
开安全应急委员会会议;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有关安
全应急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安全应急工作考核以及应急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 十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依法设置安全应急管理机
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应急管理机构(部门)是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的综
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内部安全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安全应
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
域安全应急监管工作,承办安全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安全应急工作,
明确部门成员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应急工
作职责。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
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加强安全应急工作。     其他
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保
障。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本
单位安全应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应急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6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应急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六) 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
时”)的规定;
    (七) 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应
急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
全技术人员;
    (八) 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等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十) 定期研究安全应急工作,向员工代表大会、员工
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应急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
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7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
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培训和演练;
       (二)提出本单位安全应急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开展危险
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 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
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八) 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
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在本单位内部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九)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指导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
的应急救援。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配合集团分公司、农
场和政府做好涉及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
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的统筹管

                             8
理,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
训工作;
    (十一)配合集团分公司、农场和政府做好本单位的防
灾减灾救灾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理;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
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
监督执行;
    (十三)其他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第 二十一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做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
的经营决策,要听取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
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变更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变更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七)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第二十二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支持安全应急管理机
构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安
全应急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
员的待遇,按规定发放安全应急管理岗位津贴。不得因安全

                          9
应急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 条 公司各级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应急管
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并报送公司安全应
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
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
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汛抗旱等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辨识查新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
       (十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
使用制度;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五) 分包、发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二十)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二十二)防汛抗旱值班及检查制度;
       (二十三)汛期巡查及信息报告制度;
       (二十四)其他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业
岗位相适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内
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
项;
       (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六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第二十七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严格落实节假日和特

                            11
殊时间节点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
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
查巡视,及时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
   第二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
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安全应急工作需要,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
定年度安全应急资金使用计划,足额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建
立专门的安全应急资金使用台账。安全应急费用用于下列事
项: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购置、检测、维护、保
养;
       (四)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
       (六)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救援物资配
备和维护、保养及应急演练和培训;
       (七) 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
等;
       (八) 其他与安全应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兼职应急
队伍的工作保险保障。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合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分、子公
司,应按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
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
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
使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
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
替代。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含派
遣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从业人
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
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应急工作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应急知识和管理

                         14
能力。
   第三十七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
产行为准则、规范,并教育、督促全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依法配备满足生产
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建立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档案,按要求组织参加资格复审;支持鼓励特种
作业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特种作业人员
技能等级应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季节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检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
态;
   (三)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五)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

                          15
   (七)其他事项。
    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
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
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四十条 分、子公司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时间1
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复工前制定开工、复工方案,开
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开工、复工。
   第四十一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
制度,结合本单位类型和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全体从
业人员,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
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
类别,开展风险评估,标注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
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应当针对运行状况
和风险点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
控措施。风险点清单和管控措施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不
同层级的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应急负
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
责人和岗位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
理措施。

                         16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
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设置警戒标志;存
在现实危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
备设施,从危险区域撤出所有人员,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按期
治理和治理期间的安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
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按照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作出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
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结束后,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并形成报告备
查。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采用远程监控、监测、自动
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备设施,对现场关键部位
和环节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
当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岗位职责、人员设置、
设备性能、制度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制定切
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十四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三同时”要实

                            17
施全过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
范。
       第四十五 条 分、子公司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动态管理,实施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和遵守重大危险源安全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三)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并如实记录;
       (四)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
急处置办法;
       (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
如实记录;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七)其他管控措施。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 条 分、子公司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要
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
设,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按照规定设
计、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
禁止明火、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定期清理粉尘,

                              18
检测密闭空间和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
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
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第四十七 条 分、子公司存在储存汽、柴油等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的储罐或库房,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及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对现有的油罐等危险物
品储存设备设施,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必须保证危险物品储
存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具备日常安全管理和
使用条件。
    第四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实施动火、有限空间、
高处、吊装、挖掘、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有毒有害、
重大危险源、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
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要按
规定建立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
实各项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实施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统一指挥现场作业,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发生直接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
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四十九 条 分、子公司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
单位要对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和使用实施分类管理,加强
安全提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完善防火防爆措施,并严格
组织落实。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

                         19
   单位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
件的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第五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
及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如实记录安全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
和安全要求。
    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新设备,并及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
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性能落
后、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
术、工艺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业生产单位生产,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
人员资格,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20
全管理职责,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
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消防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
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 条 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
区域范围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
       作业各方应当分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
    第五十三 条 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
距离、安全出口数量、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及疏散通道宽
度、安全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禁止
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等场所
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四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单
位安全应急组织架构以及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
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通过向从业人员发

                            21
放告知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详细说明存在安全生
产风险岗位的主要危险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
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十五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在注册地以外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应当制定派出机构和派出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接受当
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单位派
出人员,应当在派出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
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消防安全坚
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
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
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2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
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
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
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
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
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集团农场和地方政府综合性消防救
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
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以上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
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

                            23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
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
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
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
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
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 五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
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
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
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
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
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

                            24
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
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 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二 条 分、子公司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本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队伍建设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
主动接受当地消防救援主管机构的检查与指导,积极配合属
地履行必要的社会职能。


                第八章 防灾减灾管理


    第 六十三 条 公司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
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落实责任、
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升公司抵御自然灾
害等防灾减灾综合防范能力。
    第 六十四 条 公司安全应急委员会负责对防灾减灾救灾
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安全应急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行业
防灾减灾具体工作。
   各分、子公司安全应急委员会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

                         25
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
农场、集团分公司和当地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六十五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研究制定防灾减灾技
术措施和相关制度规范,健全和完善防灾减灾工作体制,编
制和实施防灾减灾规划,落实防灾减灾工作经费,开展防灾
减灾宣传教育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工作。
   各农业分公司要加强农田水利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农业防灾抗灾保丰收能力。
       第六十六条 农业分公司要依托省、集团分公司、农场
和地方政府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
机制,加强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制
定防汛抗旱等抢险救灾技术方案,有效实施自然灾害防御措
施。
   第六十七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加强防灾减灾资源和
力量统筹,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储备类型,丰富物
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资源统筹利用水平。
   第六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完善与政府协同救灾
联动机制,参与配合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
重建等工作。要强化与属地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联动协调,
发挥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中的作用,做好灾害自
救。


                    第九章    应急管理



                             26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和预防为主、应急结合”的原则,按
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联动协调、企地衔接”
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紧紧依托省、集团分
公司、农场和地方政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与相关部门
建立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实现气象水文等相
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及时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七十一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
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
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
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
接工作,建立与集团分公司、农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联
动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强化联动协调,
提高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队伍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
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

                         27
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保障应急管理投入,
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
突发事件处置需求,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
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资金需求。
    第七十四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在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
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当地政府参与社会
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发挥自身技术、装备、资源优势,
开展应急救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必要的救援保障和生
活保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公司各级安全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预案编制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
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七十七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应当进行论证或按规定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报
送地方政府和集团及其分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备案。

                         28
   第七十八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
预防重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
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
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
改完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应
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
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十九 条 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
兼职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训练。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
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兼职应急队伍应
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队员,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
身风险。
    第八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事件后,应
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
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件情况:
    (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和救治受害人
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
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29
划定警戒区,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
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
方法;
    (五)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
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
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十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 八十一 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建立事故“双报告”制
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报告。公司及
分、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和集团分公司报告,
并逐级报告集团安全应急事务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迟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

                         30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将事故发生情况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十二 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
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
标记,留影像资料。
    第 八十三 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由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负责,严格按照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
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
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考核奖惩




                            31
    第 八十四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建立安全应急工作考核
奖惩机制,每年度对各级单位安全应急责任制落实和工作完
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或
者惩处,并作为党委和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表
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前置条件,安全应急责任制和考核
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行业部门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评比
中,要把安全应急工作列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坚持安全应
急“一票否决”权。
    第 八十五 条 公司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集团的有
关规定,结合集团和公司年度安全应急重点工作安排,制定
公司《年度安全应急工作考核办法》,报公司安全应急委审
定通过后,印发至分、子公司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做为年度
安全应急工作考核奖惩依据。
    第八十六 条 考核工作在公司或分、子公司安全应急委
员会的领导下,由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
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
则,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八十七 条 公司考核以日常工作情况、半年检查和年
终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
员,对各分、子公司日常工作记载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及其取得的成效考核评分。被考核单位每年 6 月底前向公司
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12 月底前报送年
度自评报告。

                         32
   第 八十八 条 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年度安全应急
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和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年度
安全应急工作考核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实施年度安全
应急工作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八十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 九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北大
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应急工作管理制度〉的
通知》(黑北农发[2021]13 号)同时废止。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