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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啤酒: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6-30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由于退休、离职
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38 人调整为 62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3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分别
审议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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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6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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