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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份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年第一
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中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拟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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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
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21年3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3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1.18元/股。


                               独立董事:于增彪、肖耿、盛雷鸣、姜省路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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