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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最新修订文本2021-06-2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董事会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现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席(会议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
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包括承继其职能的、使用其他名称的
部门,以下提及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时同)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公
司股权管理总部为其协调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年度战略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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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保证其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三) 对公司战略计划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产权交易、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本工作细则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同时负责公司
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政策和策略进行审阅,确保其符
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评估和梳理,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就其适当性
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
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及策略的制定进行指导,
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负责做好提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事
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所需的决策支持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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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亦可采取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分管副总裁、战略投资管理总部部长及副部长可列席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所议内容和会议通过的决
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发表意见并签字;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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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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