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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3-02-2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经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改
           革发展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青岛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总裁(经理层)等
           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规范
           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规范授
           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
           授出。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
           构,不得直接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
           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
           合理确定授权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
           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
           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及涉及公
           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     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1-
                作;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回购公司股票的
                方案;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酿酒师、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涉及投融资项目决定权、资产处置权、资金
         运作决定权等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授权。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
         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
         求。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前述内容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
         拟定,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同时,相应
         修订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的,应以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
         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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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经理层)的决策事项,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一般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相关决策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执
           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
           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决策事项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向党
           委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不得将授权
           等同于放权;应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
           织开展授权事项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
           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
           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
           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事项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
           更。出现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
           调整或收回: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
                 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执行授权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重大
                 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 授权事项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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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如授权效果末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
           授权的其他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
           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
           授权。
第十七条   如对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应当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
           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
           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应听取授权对象、有关
           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等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
           的,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
           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转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权所
           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
           转授权相应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权。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董事会如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
           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 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进行授权;
           (二) 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进行授权;
           (三) 对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 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正
                    授权对象的不当行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导致损失
                    进一步扩大;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4-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等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
           益,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
           绝越权行事。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 在被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 未行权或者未正确行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 超越被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 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
           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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