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
系统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2,812,620.55元及逾期付款
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
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
款合计共计提262,590,587.25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2 民初 143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1
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
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66,130,593.95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66,130,593.95 元;2、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 50%计算)。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2 民初 141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
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120,959,902.09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20,959,902.09 元;2、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 50%计算)。
(三)案件三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2 民初 142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
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75,722,124.51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75,722,124.51 元;2、判令被
2
告赔偿原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 50%计算)。
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沪 02 民初 143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1
号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2 号,判决内容
分别如下:
(一)案件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 66,114,156.55 元;
2、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
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66,114,156.5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
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
3、驳回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2,452.9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
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355,000 元,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22,452.97 元。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 120,959,902.09 元;
2、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
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20,959,902.0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6,599.5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
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 75,722,124.51 元;
2、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
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75,722,124.5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4
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0,410.6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
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
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
及的应收账款合计共计提 262,590,587.25 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
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
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3 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1 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2 民初 142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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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
6